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人文关怀,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近日,针对残疾人关心的公交出行优惠问题,哈尔滨市政府决定在本市市区面向残疾人启用公交优惠卡。现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问:市政府面向残疾人群体推行这项优惠政策,是出于怎样的初衷?
答: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中关于残疾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优惠政策,解决残疾人出行优惠问题,减轻残疾人生活负担,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问:相关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 《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半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区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关于实行特殊群体乘坐地铁优惠政策的通知》(哈轨发〔2013〕3号)第二部分第1条规定:“对盲人给予免费乘坐地铁的优惠。”
问:面向残疾人群体推行公交优惠卡,遵循什么原则?
答:自愿申领原则。
问:对实施优惠的对象、标准和所适用的公共交通载体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不满70周岁残疾人(不含盲人)都可申请公交优惠卡。残疾人持公交优惠卡在本市市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如下优惠政策:重度(1—2级)肢体残疾人免费,其他各类别、各等级残疾人半费。公交载体包括本市市区具备刷卡付费功能的编码公交线路、地铁线路,及所有过江轮渡线路。
问: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如何申领公交优惠卡?
答:残疾人初次申领公交优惠卡,费用由市政府承担;如需补办公交优惠卡,可随时进行办理,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初次申领公交优惠卡时,申领人须持《残疾人证》、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社区(村)领取并当场填写《哈尔滨市残疾人公交优惠卡自愿申领登记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登记表》),提交《登记表》后,申领人的相关信息在社区(村)公示7天,社区(村)将公示无异议人员的《登记表》(一式两份)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申领人在《登记表》中填写信息(含照片)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登记表》(一式一份)上报区残联,区残联通过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数据库),对申领人在《登记表》中填写的信息(含照片),进行逐一检索和比对,对信息完全相符的《登记表》视为复审合格,将数据库中对应的人员信息(含电子版照片)提报市城市通智能卡有限责任公司,市城市通智能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申领人的相关信息制作公交优惠卡,经调试无误后,通知各区残联到指定地点取回制作完成的公交优惠卡,各区残联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村),面向申领人逐级下发公交优惠卡。持卡人如损毁、遗失公交优惠卡,须立即持本人《残疾人证》、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城市通智能卡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登记信息注销及补办新卡手续。
问:对于残疾人公交优惠卡,将如何实施管理?
答:使用公交优惠卡时,持卡人须自觉遵守乘车(船)规定,主动出示刷卡,并配合司乘人员验卡。公交优惠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自2015年起,每年4月份对所有公交优惠卡持卡人的登记信息进行集中审验(审验当年领取到公交优惠卡人员的登记信息除外)。持卡人未按时参加审验,以及在审验过程中发现持卡人康复脱残、死亡、户籍迁出本市市区或者将公交优惠卡转借他人使用等情况,须及时在公交优惠卡信息管理平台中将相关人员的登记信息注销。
问:关于市区残疾人优惠卡推行的时间表是怎样的?
答:自5月份起,获得公交优惠卡的残疾人持该卡在本市市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